时间:2023-07-04 11:17:49 浏览:0 来源:Apt2
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
使用患者形象发布广告、非医疗机构宣称可开医疗美容服务、保证治愈率或者有效率……7月12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为期3个月的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多个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
一、成都棕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360搜索平台上发布的“华西主任领衔坐诊-每天都有专家号,成都棕南医院市区医保单位,医保报销,享受成都好的医疗服务”“1医1患1诊室”充分保护个人隐私,点击妇科咨询”等医疗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2021年4月28日,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互联网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29万元。
二、成都市秉善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其拼多多网店销售医用冷敷贴时标称的“消炎舒敏 术后修护 修护褪红 补水保湿 祛痘淡印 皮炎痤疮”等广告内容与该产品备案信息中的预期用途“用于人体物理退热、体表面特定部位的降温。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不符,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医用冷敷贴具有其宣称的“消炎舒敏 术后修护 修护褪红 补水保湿 祛痘淡印 皮炎痤疮”效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21年3月9日,成都市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0元。
三、成都成华脑康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锦江区南三环路二段23号的城东客运中心候车厅发布内容为“失眠 抑郁 焦虑到成都脑康医院”的广告牌,在该广告中含有涉及“失眠 抑郁 焦虑”疾病名称的情形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成都成华脑康医院有限公司)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经查,该广告的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以及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
2021年3月31日,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四、成都龙泉驿抚龄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龙泉驿美尔曼医疗美容门诊部”主页“造梦星工场参考案例”发布了5个参考案例,参考案例中有“案例名称”“客户昵称”“客户年龄”“客户职业”“美丽困扰”“美丽方案”“术前术后照片对比”等广告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
2021年3月18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五、成都智塑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天猫网络商城“怡脂旗舰店”销售“瘦脸针肉毒素瘦腿针新人除皱专享瘦小腿注射整形面部瘦肩肌肉腿针”产品项目,产品项目页面中商品详情处有“瘦脸针即A型肉毒素,适用于咬肌相对发达人群,主要通过阻断咬肌与神经链接冲动,让过度发达的肌肉变松弛,是指无法运动,最后萎缩,达到瘦脸目的”“简单自测是否能打瘦脸针”等宣传文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的规定。
2021年3月12日,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六、成都天府新区臻美逆时光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美团APP网页的医美项目宣传中使用了患者(化名为鑫蕾、林茹、晶晶)形象展示,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
2021年5月11日,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七、成都武侯美熹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新氧美容平台上发布患者术前及术后的真人案例对比照片进行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
2021年3月5日,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八、成都温江贞禾壹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开设在美团商家第三方平台的网店“韩国贞禾轻医美皮肤科医院.直营连锁(温江分院)”中,在“精选案例”栏目发布“精选案例(11)术后71天 玻尿酸 太阳穴 凹陷 目前一切都还可以,也没……原来是景儿 浏览511、术后42天玻尿酸 我本身的基础还可以,就君君浏览384”等文字内容以及公司员工治疗前后对比容貌图片信息,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
2021年3月22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九、成都市康美龙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京东平台“康美龙大药房旗舰店”使用有“风湿骨痛关节炎腰椎痛活血化瘀”字样的标题对外销售药品,“化瘀”与“曹清华除湿止痛胶囊”说明书不符,无法提供宣传的相关依据;在其天猫店铺“康美龙大药房” 使用“金日 盐酸克林霉素凝胶10g 寻常性痤疮 祛痘”标题销售商品,在其天猫平台“康美龙大药房旗舰店”使用“金日盐酸克林霉素凝胶10g 寻常性痤疮 祛痘亮肤”标题对外销售药品,“祛痘亮肤”与“金日盐酸克林霉素凝胶”说明书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规定。
2021年5月13日,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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